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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知产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4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本案后,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31日;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0日;自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19年11月26日;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以来,在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被不起诉王某某伙同卫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以低价购买期权可以大额盈利为由,诱骗欧某某、张某某等受害人进行投资交易,后通过隐瞒“权利金"的方式不退还受害人的投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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