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98********,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住修武县**乡**村**号,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2 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微信群中谎称可以帮助他人处理机动车违章消分,骗取博爱县丁某某6000元,非法所得用于王某某个人高消费。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到博爱县公安局刑侦二中队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将赃款全部退交,公安机关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丁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愿认罪认罚、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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