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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汉族,专科毕业,合阳**医院药房药师,家住陕西省合阳县某某镇某某某某*号楼5单元16楼东,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1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并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合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2月,被告人马某某、王某、王某某三人商定合伙开设医院赚钱,由王某某出具**医院的执业证书,王某和马某某投资资金,2016年9月7日在合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合阳**医院的法人代表是王某某。合阳**医院分别于2016年11月14日、2017年9月1日被确定为医保、合疗定点医疗机构,并依法签订了医保、合疗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合阳**医院成立运营后,被告人马某某、王某、王某三人商定要利用患者的合疗或者医保让其交费500元以下或者0元登记住院,并对其住院病历进行虚构病种、虚开药品和检查项目等进行报销骗取合疗医保资金的方式后,由马某某和被不起诉人赵某开会安排,并给医院所有职工下达收治住院患者的任务。在患者交费500元以下或者不交钱用其的合疗或医保登记住院后,该医院的医生和药房人员按照马某某的安排指使,医生对其治疗的患者电脑系统报销病历进行虚开药品和检查项目后,再给患者开具一份手写处方取药,由药房人员严某某、王某某按医生手写处方真实取药,用电脑系统药品处方进行报销,骗取国家合疗医保资金共236167.1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参与虚开药品骗取国家合疗医保资金的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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