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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77********,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诈骗,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间,与高某某相识后,谎称有能力将公产房变更为私产房,从而取得了高某某的信任。5月1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办理此事需要钱款为由,在吉林市昌邑区鸿博颐景小区一办公室内,骗取高某某人民币43,820元,被其挥霍。破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返还高某某钱款。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行为,鉴于其案发后返还被害人高某某被骗钱款,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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