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Z5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生于200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2401200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受赵某某(另案处理)、吕某某(另案处理)的邀约与聂某某(另案处理)、文某某、张某某、聂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一同前往重庆市梁平区云龙镇加入梁某某(另案处理)、蔡某某(另案处理)、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成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在集团中担任赵某某、吕某某小组的业务员,参与实施“杀猪盘”式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按照其所骗取的被害人的充值金额的30%进行提成。诈骗过程中,王某某在赵某某、吕某某的培训、指导下,利用网上下载的虚假图片、资料等将自己包装成帅气、多金的年轻男性“林某某”,在探探、陌陌等众多社交软件上寻找女性作为诈骗对象,以交友、谈恋爱为名取得被骗女性信任,后诱导对方在梁某某等人提供的“起航在线”虚假博彩网站上充值购买彩票,并通过后台人为控制开奖结果造成被害人亏损,达到骗取对方钱款的目的。期间,王某某对40余名女性进行了欺骗、诱导。2020年4月初,王某某等人离开重庆后受赵某某、吕某某的邀约在贵州省毕节市再次加入赵某某、吕某某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担任业务员,通过同样方式骗取女性到赵某某等人提供的“鼎盛国际”虚假博彩网站上充值购买彩票,并通过后台人为控制开奖结果造成被害人亏损,达到骗取对方钱款。其间,王某某对10余名女性进行了欺骗、诱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记账单、手机电子勘验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梁某某、蔡某某、吕某某、赵某某、聂某某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系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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