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82********,汉族,大专文化,天津**有限公司**,现住本市津南区**花园**号楼**门**号(户籍所在地:本市和平区**道**号**门**号)。因本案于2017年10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廉立,天津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8年8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18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8年11月8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19年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2月17日至6月21日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多次虚构可以办理建行内部高息理财的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共计32万元人民币。2017年10月9日,被害人张某某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到公安机关报案,10月13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归还部分赃款4万元,11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刑拘期间由家属归回了其余诈骗钱款。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银行卡二张发还被不起诉人王某某。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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