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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62********,蒙古族,群众,无文化,户籍地: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号,住蓟州**镇**小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日被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并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8年12月至2020年4月间,利用封建迷信,称被害人杨某甲、房某某、杨某乙本人或家属有蛇仙、狐仙上身,需要做“三皈依”、“超度”、“佛事”以及画符烧纸等名义,共骗取杨某乙、杨某甲、房某某人民币一万余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后被传唤到案,赃款已全部退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谅解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单某某、吕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杨某乙、杨某甲、房某某陈述;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因情节较轻,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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