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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于南陵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号,住南陵县****村小区****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6日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被害人何某某得知其朋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投资渠道,欲想投资挣钱,于2018年12月28日,通过其银行账户转账四万元人民币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账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向受害人何某某谎称通过网络平台倒卖游戏金币,其投资的资金每月可以挣几千元;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用以吃喝玩乐、偿还债务等方式挥霍。被害人何某某向其讨要本金及收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9日出具了四万元的借条,当场归还叁仟元现金;剩余款项在2019年底前分二次还清。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退还被害人所有钱财,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宽处罚。根据最高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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