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潜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住安徽省潜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南某某在英雄联盟游戏中认识,同年11月,王某某对南某某称自己系淘宝店店主,让南某某刷单并承诺支付南某某本金及百分之十的返利, 11月15日,南某某在汪某某经营的淘宝店(WCG电竞外设一店)刷单虚拟购买电脑配件十七件,单价299元,共计5083元。后王某某告知汪某某该5083元系自己找人套现款项,汪某某扣除相关手续费后,将剩余4900元转给王某某,王某某收到微信转账后,南某某多次索要钱款,王某某拒不支付南某某的本金及佣金。王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本案事实。2020年3月27日,王某某退还被害人损失5083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依法将扣押的黑色华为手机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潜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