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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工商户,山东省临沭县人,户籍地山东省临沭县**镇**村**号,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26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8年2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临沂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沂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信任租赁15辆车,车辆价值2285000元,拆除车辆安装的GPS并将车辆藏匿,后伪造机动车辆质押借款合同,用租赁来的汽车以别人抵押在王某某处为由继续骗取王某甲、姜某某等亲朋信任,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让亲朋投钱,骗取钱财共200余万元(其中支付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费70余万元、发放员工工资8万余元、支付房租2万余元、个人放贷款40余万元、吃喝消费挥霍4万余元、支付投资亲朋本息80余万元),作案十五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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