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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花园**号楼**单元**室。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寿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从顺风租赁公司刘某某处租赁黑色本田雅阁轿车一辆,冒充“张某某”的名字抵押给被害人韩某某,骗取现金25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寿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继续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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