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1********,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8月份,犯罪嫌疑人程某某伙同王某某以能把受害人王某某因盗窃于2018年7月25日被兰山公安局刑事拘留的丈夫马某某捞出来为借口,诈骗王某某现金117000元。
本院审查认定:2018年7月25日,王某某的丈夫马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拘留,程某某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王某某家表示可以找人将马某某“捞出来”。2018年7月28日,程某某通过徐某某认识马某某案的办案人,之后以“捞”马某某需要花钱疏通关系为由向王某某索要4.7万元,程某某将其中的3、4万元交给了徐某某(程某某供述给了4万元,徐某某称给了3.2万元,后徐某某将钱退回,何时退回的事实不清)。2018年8月份,程某某虚构马某某退赃等需要再找人花钱的事实,与王某某两次向王某某索要5万元、2万元。案后发程某某将11.7万元退还给王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王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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