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18〕10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大厦**栋**房。2017年4月2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期间,同案人向华伙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同案人曹某某、谭某某、魏某某、张某某等人,以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具有政府部门的支持和“蓝海计划”项目名义诱导学生到其公司进行培训,培训费用为9920元,向华、王某某、曹某某等人明知学生不能支付高昂的培训费用,联系多家金融公司进行合作,在学生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学生签定三方协议,由学生和多家金融公司贷款交培训费9920元,然后让学生在两年内分十八期还款12582元给金融公司。学生申请的贷款直接由金融贷款公司汇入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到各高校学生社团办理讲座宣传“蓝海计划”项目,该公司为招到学生在讲座中设定“挖痛话术”内容打击学生信心,让学生通过到公司培训提高能力和承诺为学生找到好的兼职工作,否则经过申请可全额退回培训费用。后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无法完成合约,且在学生申请退款后均未依约退款。涉案学生约300多名,涉案金额达四百多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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