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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刑不诉〔2018〕19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41967********,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永州市**县**村*组。因诈骗嫌疑,于2017年12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3月9日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3月16日将本案报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8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至5月,被告人吴某某与萧某某(在逃)、魏某某、黎某某(该二人另案起诉)等人商议成立了深圳**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用于运作“****”项目。被告人吴某某任某某和公司董事长,负责出资,萧某某、魏某某负责设计“****”销售方案,黎某某、冯某某等人负责拉人组建团队销售“****”。被告人吴某某及上述其它公司组织者在明知**公司为一空壳公司,无实际生产经营,该公司发行的“****”无任何产品价值、流通价值,并无任何正常升值空间的情况下,大肆鼓吹投资“****”无风险并有巨大升值空间,利用所谓“内网分红”、“外网升值”等宣传销售手段及人为抬高积分交易平台“****”价格的方式,诱使不明真相的投资者相继购买“****”后套现,骗取了众多投资被害人巨额资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受**公司委托给投资者讲课,鼓吹****的投资价值,导致受害人上当受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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