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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2019年11月1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等人在邵某某的召集下来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以“猜猜我是谁”的方式假冒熟人,诈骗钱财。邵某某负责提供诈骗工具、食宿,以及收款等,王某某等人诈骗成功获得的钱款与邵某某四、六分成。王某某等人共拨打诈骗电话数千条,其间于2019年3月12日使用电话拨打被害人吴某某电话,冒充吴某某的熟人,以要给领导送红包为由,骗得人民币2000元;同年4月12日,王某某等人使用电话拨打被害人刘某某电话,以同样的方式骗得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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