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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1195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为山东省费县,户籍地为山东省费县**街道**居委会**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退回补充侦查2次。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以民政部下属的中国社会组织机构管理局要求各民间组织统一加入中国社会组织机构管理局为由召集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王某乙等人创立了普贤创业协会,在民间广泛召集人员进行各种所谓的民族资产解冻项目,从中牟利。该协会由谭某某任会长,龚伍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王某乙等人担任副会长,四人个管理若干大团,王某乙担任总统计,各大团下设若干小团,小团里再设小组,层层传达每个民族资产解冻项目。谭某某将获得的“项目”告知龚伍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王某乙等人,确立项目后向协会成员传达,再由每个成员报名参与成为各项目的会员,缴纳一定的注册费后宣称若干年后每个成员会获得几万到几十万不等额的扶贫款项。这些注册费由各小组收集后报小团再报大团,最后由总统计王某乙根据谭某某的授意将钱转出。如被害人叶某某,加入了普贤创业协会27团,通过团长汪某某,在微信网群发送的投资项目,以报单形式将3万元,将钱转给了汪某某,汪某某通过团总统计再将钱转给协会总统计王某乙。

2018年8月以来普贤创业协会巧立名目,共开展了宋庆龄基金会、陈立夫城市基金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务院扶贫办张某某精准扶贫项目等项目。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2018年9月份开始,微信内加入了普贤创业协会,后经宋某某的安排下担任了普贤创业协会7团的教导员。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从2018年9月份到被抓期间,在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的两个账号内,向7团总统计宋某某贤上缴的各项会费达7万8千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及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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