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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祈**村**村42号,现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村**村42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庆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2日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30日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9日被庆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29日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20年10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2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庆安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伙同倪某某、刁某某、王某某、牛某某等人私建平台进行国际期货交易,通过微信等方式招揽客户到其所搭建的平台上进行所谓的国际期货交易,从中非法获利。自2018年4月开始先后骗取庆安县居民于某某人民币近三百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庆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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