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居民,家住甘肃省宁县某某乡某某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下午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微信上联系其朋友侯某某,谎称其信用卡到还款日,其暂时没有资金还款,向候某某借款10000元,称信用卡还清后立即能将钱刷出来归还,候信以为真,开车到庆阳市西峰区圣鼎国际斗牛火锅店西侧巷内接上王某某,在车内将10000元转入王某某的兰州银行账户,王某某收到钱后,谎称还信用卡,实际将这笔钱充值到其手机内“平安彩票”APP账户。之后王某某又谎称她的信用卡额度是20000元,归还10000元还不能通过二维码支付的方式扫出来,必须将20000元还清,才能用POS机将钱刷出,让候某某再给其借款10000元,侯某某在车上再次给王微信转账10000元,王某某再次将这笔钱充值到其“平安彩票”账户,后因其不能套现,没有能力给候某某立刻还款,候多次追问下,王某某承认她网上赌博将钱挥霍,2020年2月26日凌晨1时许,侯某某将王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2020年3月2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20000元分两次退赔给被害人候某某。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赔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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