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5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街**委**组,现住图们市**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图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图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龙井市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两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4日;自2020年3月4日至同年3月1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3日至同年2月3日;自2020年3月18日至同年4月18日)。
吉林省图们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王某乙为谋求不法利益一手创办了以**为名称的各种名目公司,在公司中王某乙有绝对的主导权,大事、小事必须向王某乙汇报,最后均由王某乙做决定,姜某某、李某某、王某丙一同配合王某乙负责公司运营,并在借款人中吸收社会闲散人员成为公司运营的一部分。王某乙通过广告招聘将王某甲吸收到公司后,王某甲明知王某乙在放贷过程中存在不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参与放贷,在公司内向借款人办理放贷业务,看到王某乙等人通过放贷过程中的套路能快速回款、获得高额利润、王某甲更是向公司注资,谋求不法利益。
涉嫌诈骗罪的事实
吕某甲于2015年08月起共向**贷款公司借款,王某乙、姜某某要求提供担保人(李某乙、吕某乙、范某某)后,吕某甲共借款7笔,第一笔借款2万元,实际到手1.6万元,第二笔借款2万元,实际得到1.6万元,第三笔借款3万元,实际得到2.1万元,因前三笔借款本金和利息没偿还完,空签了第四笔借款合同2.5万元用于偿还之前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后姜某某让吕某甲拿着2.5万元现金和借款合同进行拍照,制作虚假给付凭证,第五笔借款2万元,实际得到1.7万元,第六笔借款金额1万元,实际到手0.7万元,因前几次借款本金和利息未偿还完,空签了第七笔借款合同4万元用于偿还之前的本金和利息,姜某某让吕某甲拿着4万元现金和借款协议进行拍照,制作虚假给付凭证。后李某丙和王某甲收到吕某甲还款1.2万元。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公司以还不清借款本金、利息为由将吕某甲等人起诉到图们市人民法院。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图们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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