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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汾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住汾阳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被害人洪某某都是通过淘宝刷单来赚取佣金,洪某某负责派单,王某某负责刷单。

2019年9月1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网友介绍添加了被害人洪某某的微信。2019年9月20日上午11时许,洪某某共派给王某某16单任务,预先给王某某民生银行账号转账10435元。王某某按照洪某某指示,对刷单商品进行下单、支付。约半小时后,王某某为骗取洪某某的刷单垫付款,取消了其中的4个订单任务。后淘宝系统将取消的4个订单任务的6300元退款至王某某民生银行账户内。王某某将该款提现至微信后全部挥霍。此外,王某某一方对洪某某退赃退赔,洪某某已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退赃退赔且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汾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4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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