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1197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住海口市琼山区**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第二看守所。同年12月21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由其妻子黎某某以人保的方式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其妻子黎某某以人保的方式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2月14日、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4月13日)。
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4日11时50许,马某某到琼山分局报案称,其在海口市琼山区**巷**号被王某某以修路的名义诈骗105000(拾万零伍仟元)人民币。王某某于2018年12月9日13时许在海口市秀英区**路**站处被海口市铁路公安车站派出所公安民警抓获,随后将其口头传唤到凤翔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经审讯,王某某拒不交代其诈骗马某某的犯罪事实。
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长:王 若
书 记 员:马运娇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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