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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16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3********,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现住海口市美兰区**岛**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林某某、许某某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海口市**小区内合伙实施诈骗,其中许某某、王某某协助林某某盗取他人的QQ账户及密码,由林某某负责冒充被害人好友进行诈骗。2020年6月3日林某某登陆QQ,冒充好友对在海口市美兰区**学院内的范某某以借款的名义诈骗了人民币4500元。林某某收到款项后将被害人范某某QQ删除。案发后,林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共同向范某某赔偿人民币4500元,三人均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初犯偶犯、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笔记本电脑涉案款物已随被告人林某某诈骗罪移送法院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余中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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