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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北检公诉刑不诉〔2019〕7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3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户籍所在地郴州市苏仙区**路**单元,现住郴州市北湖区龙泉**期**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曹某甲(在逃)注册成立“郴州市**服务有限公司”从事租赁和商务服务。自2018年5月29日,曹某甲将公司更名为“湖南**科技有限公司”,分设行政部、市场部、销售部和售后部,并组织犯罪嫌疑人曹某乙、乐某某、罗某某、曹某丙、张某某、杨某某(在逃)等人对淘宝商家实施诈骗。2019年4月10日,曹某甲实际控制的“湖南**贸易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邓某某(在逃)),并以“湖南**科技有限公司”同样的组织架构继续实施诈骗。具体诈骗流程为:首先,市场部按照公司的话术以提供货源、免费推广为由,骗取淘宝商家的联系方式等信息提供给销售部;其次,销售部按照公司的话术行骗,并由售后部进行虚假刷单,商家信以为真后,销售部即要求商家注册会员、预存货款,并虚假承诺货款随时可退。商家付款后,售后部则将虚拟金额输入商家会员账户内并再次刷单,让商家误以为推广有效。之后,销售部以升级店面等理由继续骗商家充值货款。若商家提出退款,售后部则按照公司的话术设法拖延、不退款;最后,骗取的货款均由行政部交由曹某甲支配。经鉴定,2018年12月至案发,湖南**科技有限公司和湖南**贸易有限公司涉案人员诈骗总金额6862636元。其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21日入职,个人诈骗金额7373元,非法获利351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019年11月4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退缴的涉案赃款351元。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6日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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