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82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住沈阳市和平区**号。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同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4月27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补查,2020年5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2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闲鱼网发布出售尼泊尔铜鎏金佛像信息,被害人梁某某产生购买想法,王某某遂将其引导至微信****,梁某某支付3000元货款后王某某始终不发货,并将梁某某从微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查,被害人梁某某证实被骗时间为2019年4月20日;王某某和廖某某均证实2019年6、7开始王某某在网上出售佛像、翡翠等物品;涉嫌诈骗的微信帐号“gt******”对应真实身份信息为廖某某,并非王某某。据此,认定王某某实施诈骗犯罪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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