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3230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诈骗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肇东市居民张某甲购买并落户一辆白色现代瑞纳轿车。2014年3月,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报废,肇东市保险公司进行了全额理赔,车辆手续被保险公司职工李某某交给常某某,常某某又放到苏某某处。苏某某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是朋友。
2015 年末的一天,王某某看到开汽车修理部的邓某某收购了一台无手续的事故白色现代瑞纳轿车后,便与邓某某商议,将苏某某处的车手续要来,邓某某将该车手续套用更改到无手续的事故白色现代瑞纳轿车上。王某某自称交给邓某某3.8万元,并为该改装车辆缴纳了车辆保险和办理了检车,后将该车过户到崔某某名下。2016年11月20日崔某某、姜某某将该车以4.7万元价格卖与于某某,后于某某的老板张某乙在办理车辆提档落户过程中,发现该车是套牌改装车辆,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均被改动过,遂以诈骗报案。
本院认为,王某某在经营二手车中介业务过程中,隐瞒套牌车辆的真实情况销售二手车的行为,是经营活动中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的民事欺诈行为,并非通过欺骗方法无对价地取得他人财物,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不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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