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吉林省榆树市人,农民,住吉林省榆树市**乡**村**屯**组。2014年11月10日因诈骗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于2019年4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13日以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从网上以每个34元价格购买90个金盛安牌家中燃气泄漏报警器,窜至聊城、济宁、临沂、日照、烟台、威海、潍坊**冒充港燃燃汽(该公司现已注销)工作人员安装报警器,骗取受害人信任后安装报警器并索要200元至400元,共获利10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构成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