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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龙检公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5月 18 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86********,汉族, 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路**号楼**单元**号,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3月1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4日经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被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

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通过连山区**贷款公司结识一名叫刘某甲(未到案)的男子,杨某某因无固定经济来源、手头紧便向刘某甲询问赚钱途径,而后杨某某通过刘某甲与王某某、刘某乙二人相识。通过协商决定,杨某某以自己顶名买车为由,然后进行二次抵押,从中骗取贷款。起初,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先在**二手车店找到一辆灰色的迈腾轿车,刘某甲与二手车店老板范某某协商后同意以8万元购买该车,刘某甲垫付1万元定金后,刘某甲、王某某带领杨某某将迈腾轿车开至葫芦岛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办理抵押贷款。该公司首先对车辆进行拍照、评估,而后呈请总公司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刘某甲、王某某带领杨某某到车管所办理了过户手续。更名之后,杨某某用迈腾轿车通过“以租代购”的方式贷款79252元,将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在贷款公司,同时公司在车辆上安装了GPS。贷款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先后支付给范某某人民币70000元。3月24日,刘某甲转给杨某某3900元钱作为好处费。随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将迈腾轿车开走。一方面,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还完三个月贷款后,找到王某某欲再次办理贷款,并从中获取好处费。但杨某某因信征问题无法办理二次贷款,直到杨某某还完六个月贷款后,确定不能办理二次贷款后,便不再偿还贷款。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得知杨某某无法办理二次贷款后,到处寻找买家,直到王某某找到高某某后,将车以4.37万元的价格卖给高某某。王某某从中获利5700元钱后,将剩余3.8万元钱转给刘某甲。2018年11月初,高某某在收到该车后,将车辆上的部分GPS拆除,并通过程某某以4.5万元钱已将该车转卖给王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发现其安装的GPS被拆除后,随即报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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