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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现住鞍山市立山区**路**号**,2008年11月15日,王某某因诈骗罪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09年07月08日,因诈骗罪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29日被辽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日被辽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辽宁石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20日前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与被害人齐某某、苏某某合伙搞建筑工程为名,独自前往在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县归德镇“看活儿”。2018年7月29日,王某某在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县归德镇,通过微信聊天向齐某某、苏某某提出即将与建筑甲方签订合同,因是合伙做生意,只有齐某某、苏某某拿钱投资才“放心”。经协商,齐某某、苏某某答应分别交王某某2万元。2018年8月3日21时许,在辽阳县首山镇齐某某家中,被害人齐某某、苏某某分别用微信向王某某转账9000元、15000元现金。同时,齐某某、苏某某向济南市长清县归德镇建筑工地派出20余名建筑工人。王某某接到工人后,没有带领工人到建筑工地参与施工,同时拒绝与建筑承包商战某某签订劳务合同,独自离开山东返回辽宁。经侦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向被害人齐某某、苏某某阐述的即将与建筑方签合同、购买工人生活用品等事实均为虚构,且通过王某某微信收入支出****,该人在2019年8月份,通过微信支付购买“皆悦科技”购买体育彩票花费两万余元,转账给其女友一万四千余元,并未将齐某某及苏某某的资金用于劳务垫付工人工资。2018年8月29日,齐某某、苏某某向王某某讨要合伙投资的费用,王某某承诺返还齐某某现金9000元、返还苏某某现金15000元,之后王某某失联。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王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无法核实钱款去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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