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文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镇,现住辽宁省灯塔市**路**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31日至11月29日,2020年1月日至2020年2月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27日至2019年11月10日,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14日至3月28日)
辽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董某某犯罪集团虚设网络购物网站,先后共有张某丁等100余人办理了董某某公司的光信购物卡。董某某犯罪集团谎称其公司3998元售卖的“光信购物卡”可以在互联网商城透支购买3万元额度的商品,并且不用还钱,以此为诱饵,广泛吸收会员,同时为会员垫资购买其购物卡诱导被害人与其签订5500元的“空白”借条、拍摄“自愿签订合同及借条”的照片与视频,以此制造对其后续骗取被害人财务行为的“优势证据”,然后通过公司自办的虚设购物网站向被害人提供远高于市场价的虚假、仿冒商品,被害人下单后,网站上的好商品**公司则推迟发货或者根本不发货,劣质商品发货后还要收取30%的提货手续费,迫使被害人无法使用所购买的“光信购物卡”,为了获得违法获利,董某某集团多次采用非法手段进行追债。现查明的被害人有关某某,李某某等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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