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刑不诉〔2020〕Z1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四川省崇州市**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8日已依法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11月2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两次在四川省崇州市一网吧上网时,在虎牙游戏直播平台以冒充主播助理发奖金的方式,骗取浙江省乐清市被害人翁某某人民币1000元,骗取重庆市南岸区被害人吴某某中奖截图后,向主播冒领奖金3000元。2020年1月14日,民警在四川省崇州市将王某某抓获。归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被害人翁某某、吴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二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的手机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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