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58********,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金塔县人,农民,住金塔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向被不起诉人送达了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14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9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提交了《金塔县农村危旧房改造申请表》,申请危房改造,村委会、乡政府、住建局均审核同意,后王某某按照要求新建了住房。2017年11月,县政府办组织验收过程中发现,王某某有一经营中的商店。为顺利通过验收,王某某伪造了将商店于2017年10月1日转让给谭某某的《转让协议》,并将该协议上交,相关工作人员收到转让协议后,看到商店已经关门,再未作核实,就按照程序上报了该情况,并最终向王某某拨付了危旧房补助款34500元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退缴了3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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