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住陕西省渭南市**县**镇**村**组,2020年6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手机闲鱼APP平台开始做雅思托福的替考业务从中赚取费用。2020年4月30日,被害人张某某通过闲鱼平台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支付10000元订金用于托福替考。后被害人张某某反悔要求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退回订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愿退还,遂用自己的两个微信账号以老板和业务员自导自演聊天内容并将截图发给张某某,告知其已将11500元用于替考的准备工作。后为了打消张某某的顾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联系违法行为人王某某,让其冒充老板与张某某聊天,骗取张某某的信任并要求被害人张某某转账未付清的款项2000元,后二人均分。5月25日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退回张某某被骗2000元,5月29日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退回张某某被骗1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已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财物,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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