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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等罪)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群众,法律工作者,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号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4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4 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 10月 25 日退回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补充侦查,路桥公安分局于同年11 月 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以赵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通过隐瞒本息、篡改出借人、出借时间等方式以虚假诉讼手段提起民事诉讼。赵某某委托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从事民事诉讼代理业务,双方约定每案代理费为1200元。自2017年开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赵某某涉黑组织以虚假诉讼的方式从事 “套路贷”犯罪活动,仍为该组织代理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约100件,其中被害人已到案的约40件。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系作为法律工作者,从事中立的职业代理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建议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对王某某涉案相关财物解除扣押。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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