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31995********,回族,大学本科,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被抚顺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9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4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于2017年9月至2019年8月,在辽宁省沈阳市、抚顺市新抚区分别利用被害人的身份信息,以让被害人帮其刷单完成业绩并给付好处费为由,使用被害人石某某等十八名被害人的手机以及身份信息在贷款APP上贷款,金额总计214869.7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24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沈阳市的辽宁**大学以让被害人武某某帮其刷单完成业绩给付其好处费为由,用武某某的手机及身份信息在分期乐APP、爱又米APP分多次贷款,共计贷款49357元。
2、2017年9月25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沈阳市辽宁**大学以让被害人崔某某帮其刷单完成业绩给付其好处费为由,用崔某某的手机及身份信息在爱又米APP贷款8000元,2017年11月7日,又用其身份信息在分期乐APP贷款4800元,2017年12月5日,又用其身份信息在分期乐APP贷款1700元。
3、2017年12月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沈阳市**大学以让被害人揣某帮其刷单完成业绩给付其好处费为由,用揣某的手机及身份信息在分期乐APP分三次贷款共计8799元。
4、2018年4月17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沈阳市中街以让被害人曹某某帮其刷单完成业绩给付其好处费为由,用曹某某的手机及身份信息在分期乐APP贷款6099元购买手机一部,又用其身份信息贷款3000元,2019年8月30日,又用其身份信息在分期乐APP贷款3000元。
5、2018年9月24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沈阳市以让被害人李某甲帮其刷单完成业绩给付其好处费为由,用李某甲的手机及身份信息在分期乐APP贷款10998元购买手机一部,又用其身份信息在爱又米APP贷款7697.76元。
6、2018年10月15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沈阳市****大学以让被害人秦某某帮其刷单完成业绩给付其好处费为由,用秦某某的手机及身份信息在分期乐APP分三次贷款共计3018元。
7、2019年2月2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沈阳市三好街附近以让被害人郭某某帮其刷单完成业绩给付其好处费为由,用郭某某的手机及身份信息在分期乐APP贷款7500元,又用其身份信息在闪银APP分两次贷款3106元,又用其身份信息在拍拍贷APP贷款500元。
8、2019年3月14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沈阳市辽宁*****学院以让被害人刘某某帮其刷单完成业绩给付其好处费为由,用刘某某的手机及身份信息在优选贷APP贷款3500元,又用其身份信息在分期乐APP贷款6049元购买苹果手机一部。
9、2019年4月5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沈阳市****以让被害人孙某甲帮其刷单完成业绩给付其好处费为由,用孙某甲的手机及身份信息在分期乐APP贷款6299元购买苹果手机一部,又用其身份信息在分期乐APP贷款3000元,
10、2019年5月20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沈阳市**大学以让被害人某某甲帮其刷单完成业绩给付其好处费为由,用某某甲的手机及身份信息在分期乐APP贷款1999元购买OPPO手机一部,又用其身份信息在分期乐APP贷款2000元。
11、2019年7月2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沈阳北站以让被害人王某乙帮其刷单完成业绩给付其好处费为由,用王某乙的手机及身份信息在优选贷APP贷款3000元、450元,又用其身份信息在分期乐APP贷款8549元购买苹果手机一部。
12、2019年7月10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沈阳市***以让被害人李某乙帮其刷单完成业绩给付其好处费为由,用李某乙的手机及身份信息在分期乐APP贷款8749元购买苹果手机一部,又用其身份信息在分期乐APP两次贷款3250元。
13、2019年7月1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沈阳市以让被害人某某乙帮其刷单完成业绩给付其好处费为由,用某某乙的手机及身份信息在分期乐APP贷款4999元购买苹果手机一部,又用其身份信息在分期乐APP两次贷款3000元、515元。
14、2019年7月14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抚顺市**广场让被害人赵某某帮其刷单完成业绩给付其好处费为由,用赵某某的手机及身份信息在分期乐APP贷款4999元购买苹果手机一部,又用其身份信息在分期乐APP两次贷款3000元、700元。
15、2019年7月15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抚顺市**广场让被害人石某某帮其刷单完成业绩给付其好处费为由,用石某某的手机及身份信息在分期乐APP贷款8749元购买苹果手机一部,又用其身份信息在分期乐APP两次贷款3000元、896元。
16、2019年7月28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沈阳市以让被害人孙某乙帮其刷单完成业绩给付其好处费为由,用孙某乙的手机及身份信息在分期乐APP贷款5399元购买手机一部,又用其身份信息在分期乐APP两次贷款6600元。
17、2019年7月1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沈阳市太原街附近以让被害人杨某某帮其刷单完成业绩给付其好处费为由,用杨某某的手机及身份信息在分期乐APP贷款5899元购买苹果手机一部,又用其身份信息在分期乐APP两次贷款3300。
18、2019年8月4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抚顺市**广场以让被害人孔某某帮其刷单完成业绩给付其好处费为由,用孔某某的手机及身份信息在分期乐APP贷款8699元购买苹果手机一部,又用其身份信息在分期乐APP贷款25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认定王某甲构成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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