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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王文珂)(公开版)_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公诉刑不诉〔2019〕9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93******,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住辉县市****,因涉嫌诈骗罪,经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该局决定,于2018年7月2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3日、2019年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初,崔某某(另案处理)在新乡市注册成立**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在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室,新乡市红旗区**室,新乡市红旗区**室设立分部,各部由总监、经理或者副经理、分析师、队长、队长助理、队员组成,分工协作,用虚假身份利用QQ、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利用话术与不特定人员聊天,对不特定人员实施有组织的诈骗活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2016年11月入职,诈骗金额为73193.88元,已退违法所得40000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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