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3********,汉族,大专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居委。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重新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为他人办理网络贷款业务为由,多次对张某某进行诈骗,共计诈骗15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难以认定王某某主观上有诈骗被害人的故意,难以认定王某某在办理贷款中所起的作用,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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