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19〕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河南省柘城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9月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柘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9月2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提供自己的虚假工作信息,骗取被害人梁某某的信任后骗取其现金15000元,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提供的单位证明上显示的柘城县民政局公章与柘城县民政局提供的相同内容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柘城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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