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公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组,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单某某、闫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1月25日、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巴林左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8 年4、5 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李某某、单某某、苏某某四人驾驶王某某所有的黑色比亚迪F3 轿车,由李某某
联系辽宁省锦州出售冰毒的卖家(李某某师父),在锦州市购买一次冰毒。王某某、李某某、单某某、苏某某四人购买冰毒后,在返回巴林左旗**镇途中,在王某某所有的黑色比亚迪F3 轿车内,王某某、李某某、单某某、苏某某四人吸食一次冰毒。
2、2018 年4、5 月份,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李某某、单某某、苏某某四人去辽宁省锦州市购买冰毒回林东之后,王某某容留单某某在王某某住宅楼地下室仓房内吸食一次冰毒。
3、2018 年4、5 月份,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李某某、单某某、苏某某四人去辽宁省锦州市购买冰毒回林东之后,王某某容留李某某在王某某住宅楼地下室仓房内吸食一次冰毒。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巴林左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