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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4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城区**路**巷**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8年12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19日17时许,吸毒人员何某某在珠海市**苑通过电话联系东莞市一名叫“小**”的贩卖毒品女子,以950元的价格购买一个毒品海洛因,后用450元的车费让“滴滴快车”司机黄某某驾驶汽车到东莞市**路**中心**茶餐厅将其购买的毒品从“小**”手中取回并带回珠海。

2018年12月20日,吸毒人员何某某在珠海用电话再次联系“小**”,约好购买10克海洛因,并约定由滴滴司机黄某某到东莞市**路**中心**茶餐厅取毒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携带毒品(经鉴定,净重10克,海洛因成分)准备进行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华为手机一部退回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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