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焉耆垦检刑不诉〔2023〕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8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和硕县**镇2**团**连**栋**号,住和硕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2年5月6日被焉耆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3年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焉耆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年4月20日补查重报。
焉耆垦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2020年5月与田某某一起到成都购买40克冰毒和300粒麻古,并将300粒麻古以每粒1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某,刘某某向王某某支付30000余元现金;同时2020年6月19日以200元价格向席某某出售0.4-0.5克冰毒,6月24日以500元价格向席某某、田某某出售0.7克左右冰毒(实际席某某支付300元,田某某200元未付),2020年6月赊给田某某1000元的冰毒0.7-0.8克;2020年4月5日、7月11日以150元、500元价格向谢仕刚出售0.5克、1.5克。同年12月期间,王某某从云南昆明购买1500粒麻古经由杨豪带至新疆,将其中的750粒麻古出售给刘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的退回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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