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住望奎县**街**委**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望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6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望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30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利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2020年4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经过对该案认真审查后,承办人认为:(1)张某某在王某某处所取的物品是否为毒品一事,综合证人证言及犯罪嫌疑人供述,仅可以推定2015年9月,陈某某在王某某处替请过张某某取过一次毒品,且因缺乏专业的鉴定,无法确定具体的毒品类别。其余三次更是无法确定所取物品是否为毒品,仅有的证人证言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张某某的证言与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不相吻合,与王某某的供述相互抵抗;(2)对于物品的来源,张某某与王某某各执一词,且均缺乏关键性证据,无法证实物品是张某某放在王某某处还是王某某自有;(3)现在证据仅能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是否存在金钱交易尚未查清,所有的证人证言中仅有张某某的证言中曾经叙述过存在金钱交易行为,并且张某某的五次证言中均存在差异,更是使金钱交易行为难以确定。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缺乏客观要件,该案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王某某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因此,证实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在证据不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起诉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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