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巷**号。2008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沂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以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在沂水县**附近,向同案犯钱某某收取现金贩卖冰毒十余次,共贩卖冰毒10余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沂水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补充侦查后仍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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