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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刑不诉〔2020〕Z6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7月17日至8月17日、2020年9月16日至10月13日)。

文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第一次被不起诉人王某某2019年5月在白沙黎族自治县**宿舍自家里贩卖一个货冰毒价格5000元人民币给陈某某,陈某某购买冰毒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一起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中吸食完;第二次2019年6、7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白沙黎族自治县**大酒店前台电话与陈某某电话1397651****联系购买冰毒事宜,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宿舍自家里贩卖一个货价格2500元人民币冰毒给陈某某,陈某某购得冰毒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里吸食完;第三次2019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电话与陈某某电话联系购买冰毒事宜,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大酒店**房贩卖价格30000元人民币冰毒给陈某某,陈某某购买冰毒与罗某某等人吸食完。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文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检  察  官:吴斌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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