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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49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321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县**乡**村**屯。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9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医药物流公司工作,2020年7月21日,其将朋友证人李某甲家人用剩的一些药物放在某QQ群上出售。举报人李某正在QQ群上看到消息后与王某某联系,购买一盒10片管控麻醉药品奥施康定,并通过微信转账97元给王某某。当天,王某某通过快递将一盒10片(净含量1.34克)奥施康定邮寄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电子城。2020年7月24日,李某正收到王某某邮寄的奥施康定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2020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王某某贩卖的奥施康定检出羟考酮成分。

本院认为,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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