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乡**村**组。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9年5月11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3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绑架罪,于2007年5月10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2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7月12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经通知未能到案,于2020年6月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9月4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晋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12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晋江市**街道**社区**路第三棵树旁,贩卖人民币4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翁某甲。
2、2018年12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晋江市**街道**社区**号外三岔路口,贩卖人民币13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陈某某。
3、2018年12月初左右的一天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晋江市**街道**社区**厝****基地围墙外3号电箱处,贩卖人民币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给翁某乙。
4、2018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晋江市**街道**道**路段,贩卖人民币4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给翁某甲。
5、2018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晋江市**街道**道**号外三岔路口,贩卖人民币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陈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晋江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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