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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永检刑不诉〔2021〕Z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别名:文文),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街**号**幢**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区**大道西段**路**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30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29日自行补充侦查。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20 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苏某某(另案处理)在重庆市永川区体育馆附近向一名绰号为“金刚钻”的男子贩卖20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当天 14 时许,王某某与苏某某将45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一名绰号为“石七”的男子。二人共获利250元钱。

经本院审查、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认定的王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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