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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28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贵州省瓮安县********号。2008年9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7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

玉环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李某某、高某某、秦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在浙江温岭市城南车站边等地以抛藏毒品的方式向蒋某某、林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冰毒。2016年4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指使周某某,分别到玉环市玉城街道玉环客运中心、温州一车站捡拾冰毒二十克、五十克。后在温岭市小河头村一出租房内打包冰毒,并在温岭市、路桥区等地以抛藏的方式向吸毒人员贩卖该七十克毒品冰毒。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玉环市公安局认定的王某某结伙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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