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69********,汉族,专科毕业,原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住**镇**路,因涉嫌犯有贪污罪,于2021年1月8日被竹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湖北省运管局给竹山县下达2个五级客运站的建设指标。在找寻合适客运站点过程中,郑某某(已另案处理)发现原东钦村**柯某某所建一栋小产权房一楼120平方米的门面房适合作为五级客运站点,经询问,柯某某欲售价14万元。郑某某便同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王某某商量3人各出资4万元以县运管局名义购买柯某某该处房产,后再套取建站补助资金予以私分,三人同意后,2013年5月,郑某某委托张某某将三人出资的12万元现金作为首付购房款支付给柯某某,剩余2万后期支付。
2014年1月,补助资金到位后,郑某某向县交通局请示要求拨付资金29万元用于修建东钦村五级客运站点,虚报五级客运站建设专项资金15万元,郑某某安排柯某某与县运管局签订购房合同,并签批将29万元补助资金转入柯某某账户(该账户实际由张某某掌握),骗取15万元专项资金。后郑某某安排张某某从中取款2万元作为购房尾款支付给柯某某,同时给宋某某账户转款8万元,给王某某人民币8万元,给郑某某人民币9万元,其中郑某某分得5万元,宋某某分得4万元,王某某分得4万元,另2万元用于支付税款等其它零星开支。
2015年4月,省委巡视组巡视竹山期间,发现县运管局购买小产权房建设五级客运站的问题涉嫌违规,要求运管局进行整改。为防止事情败露,郑某某安排柯某某先行垫付资金退还购房款29万元,2015年3月31日、4月1日,柯某某分两笔将29万元退房款转入郑某某提供的竹山县财政局财政专户。2015年6月18日,在郑某某安排下,柯某某的银行账户收到张某某转账14万元,以及石某某的15万元现金,此款为柯某某垫付的29万元退房款。2016年1月,县运管局委托亨运公司建设五级客运站,将29万元补助资金拨付给亨运公司,亨运公司跟柯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29万元购房款拨付给柯某某。柯某某收到亨运公司转入的29万元购房款后,于2016年1月12日、2016年2月4日将张某某、石某某垫付的退房款14万和15万元转入相应的银行账户中。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退缴了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退赃、自愿认罪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赃款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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