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合作社会计,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村,现住址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村**屯,因涉嫌诈骗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贪污罪,经甘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冯某某、王某某、梁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二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日、2020年4月10日、2020年6月2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上报2018年轮作补贴面积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开始提供给乡里农业中心的土地亩数是18261.1亩,新增面积是4589.95亩,但是乡里农业中心的赵某某不让王某某这么报,说已经签订了三年的的合同,只能在2017年上报的面积上新增面积,王某某就请示冯某某,冯某某说就按照乡里说的报,后王某某就报的是2017年的轮作面积是16916.55亩,2018新增面积是4589.95亩,这样上报到乡里农业中心的面积就是21506.5亩。2018年12月13日,得到补贴款3225975元,经县、乡各级部门审核后,**村虚报耕地轮作面积3245.4亩,骗取补贴款486810元。
甘南县监察委依法扣押2018年虚报耕地面积套取的轮作补贴款48681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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