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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贪污案)_河北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1955********,汉族,安国市****村委会会计,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住安国市**村。

本案由原安国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贪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2014年,王某某在担任安国市**镇**村会计期间,利用协助镇政府进行低保户申报和危房改造的职务便利,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将自己申报为低保户和危房改造户,领取国家扶贫款共计17564.2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贪污罪。王某某已于2020年3月29日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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